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声明
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无线电测向电台 (信号源、发射机,下同)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 中通用微功率设备 B 类设备技术要求,专门用于无线电测向运动竞赛和教学训练应用。涉及型号包括 T3500PMF1、T3500PMF11、T3500BPLUS1、T3500BPLUS11、YF - T80SF、YF - T80SF36、T3500KS、T3500KS12、T433A,设备采用外置SMA天线,关于设备控制、开关等详细信息,请参考相关无线电测向电台 使用手册。
在使用无线电测向电台设备过程中,请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不得扩大发射频率范围,禁止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同时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2、设备运行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并且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的要求。
3、应当能够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 (ISM) 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
4、一旦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5、在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时,务必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6、明确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 5000 米的区域内使用无线电测向电台。
7、微功率部分使用时的温度和电压环境条件与无线电测向电台相同。
请用户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使用设备,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以及维护良好的无线电环境秩序。
单位:山东亦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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