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 无线电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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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
无线电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无线电测向、电子制作、无线电通信(以下简称“无线电”)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无线 电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 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 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无线电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 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负责裁判员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授权省级协会负 责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 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 工作。
地方尚无省级协会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 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裁判员有关监管工作, 或暂由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代管。
第五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六条 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负责对我国裁判员在国内外举办无线电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第七条 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负责各级裁判员 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 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并对无线电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 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经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授权,省级协会 可负责本地区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 工作。经省级协会授权,地(市)、县级协会,可分别负责 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符合无线电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 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 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无线电一级(含)以下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条 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 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 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委和委员若 干人。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家级裁判员组 成。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中的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四年。
第十二条 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体育主管 部门或省级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国无线电和 定向运动协会审核批准。常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 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 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 以上常委表决同意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人选须 报经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 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 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 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 制定国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在国际赛事中 执裁裁判员的选拔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各省级协会可结合本地区活动开展情况,参 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中国无线电 和定向运动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的组成原 则上包含至少一名本地区国家级裁判员和一名本地区一级 裁判员。
第十五条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 工作的地(市)、县级协会,也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成立裁委 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省级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裁委会的组成原则上包含两名本地区一级以上裁判员。
第十六条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 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 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 原则上由两名以上国家级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应当向中 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七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 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 级裁判员可将考核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十八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 18 周 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或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无 线电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或县级以 上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任无线电三 级裁判员满两年,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能够熟练掌握 和正确运用无线电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至少两次在市级以上 体育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协会主办的无线电竞赛中,担任裁 判员及以上职务,并经市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协 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任无线电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够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无线电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两次在省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协 会主办的无线电竞赛中,担任裁判员及以上职务,经省级以 上体育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二)至少两次在市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协 会主办的无线电竞赛中,担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经省级 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任无线 电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具有较高的裁 判理论水平,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无线电竞赛的裁判工作, 具备至少两次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或中国无线电和 定向运动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无线电竞赛裁判员,并且至少两 次在省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协会主办的无线电 竞赛中担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经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 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二条 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负责制定无 线电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 准,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负责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 位,原则上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项目认证。裁判员由于 工作调动,可持本人居住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注册后需向原注册单位注销。国家级裁判员的变更由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负责办 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原则上至少每 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 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 主管部门或各级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 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统一制作并 发放无线电裁判员等级证书。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国家级(含) 以上裁判员的注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裁判员按双年度向中国无线电和 定向运动协会进行注册,国家级裁判员必须四年内参加一次 由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主办的技术等级注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省级协会须于每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向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统 一办理所管辖的一级裁判员的注册和各级裁判员的备案工 作。
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注册的单位,该单位裁判员将不被
安排下一注册周期内的执裁工作。已经注册但无正当理由连 续 2 年不参加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组织的竞赛裁判工 作或未在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注册,将取消其裁判员 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十一条 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建立裁判员 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裁判证号码、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 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 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 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无线电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最高级别的全国性竞赛仲裁、总裁 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须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无线电竞赛,按照国 际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组织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 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具有一定英语基础的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第三十五条 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选派裁判员 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无线电竞赛的裁判工作,应通报裁判员 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协会。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 各类无线电竞赛的仲裁、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 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省级协会做出规 定。
第三十七条 全国性和地方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就近的原则;
(四)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全国性无线电竞赛裁判队伍由中国无线 电和定向运动协会裁委会提交名单报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 动协会并向社会公示后产生,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并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条 各级裁判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 平执裁;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无线电竞赛规则和 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积极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 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及各省级协 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和业务考核。 未参加或考核未通过的裁判员将不能担任任何比赛的裁判 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一)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1、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的警告处罚;
2、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或未参加裁判培训;
3、考核不合格。
(二)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警告的处分。
1、在赛事活动期间,无故未按时到赛区报到、不服从 管理,不遵守纪律;
2、在临场执裁中出现漏判、错判。
(三)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 资格的处分。
1、受到两次警告的处罚;
2、四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
3、连续两次暂停注册;
4、有蓄意操纵比赛的行为;
5、赛事活动期间有执裁不公的行为;
6、赛事活动期间有辱骂他人的行为;
7、赛事活动期间有酗酒、滋事的行为;
8、裁判员到赛区报到后,未经请假和批准,擅自离开 赛区者。
(四)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1、有行贿受贿的行为;
2、有蓄意操纵比赛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3、泄露竞赛地图、竞赛方案等保密信息;
4、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严重后果;
5、赛事活动期间有殴打他人的行为;
6、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四十三条 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及省级协会 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参加全国性无线电竞 赛时,采用专项评价体系,由裁委会对公平公正、组织能力、 规则准确度、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中国无线电和 定向运动协会作为今后晋升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或省级协会,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 并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